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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03135号“葡轩荷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740号
异议人:上海葡轩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企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广涛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葡轩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广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50003135号“葡轩荷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葡轩荷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15969号“葡轩”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03135号“葡轩荷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