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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54076号“KANG BA H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737号
异议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永胜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永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954076号“KANG BA 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G BA H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热水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5361号“KOBAC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烹饪用电高压锅;电饭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54076号“KANG BA H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