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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34029号“咖啡OS长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692号
异议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48234029号“咖啡OS长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咖啡OS长城”指定使用于第42类“气象预报;车辆性能检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674号“长城”商标、第1079956号“金长城”商标、第14271413号“GREAT WALL”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系统及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功能板”、第42类“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器托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34029号“咖啡OS长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