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51096562号“挺妮芬 TINGNIFE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572号
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丽珠
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丽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096562号“挺妮芬 TINGNI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挺妮芬 TINGNIFE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液;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12424号“曼妮芬 MANIFORM”、第13712930号“曼妮芬”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内衣”商品上的“曼妮芬 MANIFORM M及图”商标,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指定的商品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96562号“挺妮芬 TINGNIF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