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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63720号“TKYB”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562号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泰科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安徽泰科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263720号“TKY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KYB”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量仪表;温度传感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1515号、第6813922号、第11556794号“KYB”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精密测量仪器;传感器;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KYB”,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63720号“TKY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