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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36925号“魔晶小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55 2022-06-06 15:18:23 来源:商标局

第51336925号“魔晶小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552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魔晶小桔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魔晶小桔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336925号“魔晶小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晶小桔”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79427号“小桔”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36925号“魔晶小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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