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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34423号“粉滴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523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抚顺原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抚顺原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42434423号“粉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粉滴滴”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9643号“滴滴”、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表演艺术家经纪;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如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不再考虑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用于第39类服务上的“滴滴”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34423号“粉滴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