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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06588号“EYEQU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421号
异议人:爱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安眸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安眸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906588号“EYEQ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YEQUE”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镜头;眼镜;配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和抢注其“EYEQUE”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官方网站以及关于“EYEQUE”报道的网页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EYEQUE”商标于第9类“光学镜头;眼镜;配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EYEQUE”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06588号“EYEQ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