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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97795号“福禄克 FLUK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402号
异议人:福禄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禄克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福禄克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45797795号“福禄克 FLU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禄克FLUKE”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板;油印器械及机器;建筑模型;过滤纸板;纸;描图布;影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861号“FLUKE”、第19992888号“福禄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程序;用于提供全球网络、移动网络综合通信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FLUKE”、“福禄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文、英文部分的文字构成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97795号“福禄克 FLU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