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51954889号“汤米休利特 TOMMYHEWLET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99号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志祥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志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1954889号“汤米休利特 TOMMYHEWLE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米休利特 TOMMYHEWLETT”指定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5250号、第12642111号“TOMMY”、第5423829号“TOMMY HILFIGER”、第25518590号“TOMMY JEANS”等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男用、女用及儿童用服装;衬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以及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OMMY”,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54889号“汤米休利特 TOMMYHEWLET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