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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05238号“乔氏金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98号
异议人: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月英
异议人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对被异议人谭月英(原被异议人:姜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49405238号“乔氏金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氏金腿”指定使用于第28类“运动用球;桌式足球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8670号“乔氏JOY”、第3195576号“乔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室内足球游戏桌;台球杆皮头;台球桌;投币启动式台球桌”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乔氏”,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405238号“乔氏金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