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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48123号“神威中医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14 2022-06-06 15:18:23 来源:商标局

第51048123号“神威中医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91号

   

异议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泽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泽雷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五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1048123号“神威中医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威中医堂”指定使用于第10类“人工呼吸设备;振动按摩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熏蒸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2281号“神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奶瓶;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吸奶器;婴儿橡皮奶头(乳头);奶瓶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中成药”商品上的“神威”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神威”,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能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48123号“神威中医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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