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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3365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08 2022-06-06 15:18:23 来源:商标局

第4983365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85号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闪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闪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4983365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76840号“图形”、第1346737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3365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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