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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25694A号“ALIQUI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83号
异议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武汉互创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嘉恒高科知识产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互创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1225694A号“ALIQUI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IQUID”指定使用于第9类“无线电设备;测量装置;显微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11010号“AIR LIQUI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天线;声音传送装置;电影摄影机;测量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25694A号“ALIQUI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