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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51345号“法丽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87 2022-06-06 15:18:23 来源:商标局

第53051345号“法丽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381号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平县戴雯百货店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平县戴雯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3051345号“法丽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丽沃”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肉干;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奶饮料(以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97552号“法丽兹”、第19816753号“法丽兹FRANZZ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肉干;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酸奶;食用橄榄油;果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51345号“法丽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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