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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98811号“U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48号
申请人:杭州佑希奈美容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8811号“U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6939号“聚电 UEEE”商标、第17867003号“UEEE 聚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在“1.保健;2.医疗设备出租;3.疗养院;4.饮食营养指导;5.美容院;6.矿泉疗养”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8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动物养殖、庭院风景布置、卫生设备出租、风景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