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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11054号“亿清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6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亿清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旭源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11054号“亿清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951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很好的声誉及市场竞争力。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1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孙昕
刘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