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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61827号“粉象源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72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38961827号“粉象源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45号

   

申请人:•裕格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5日对第38961827号“粉象源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25271号粉象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35220号“DWLIRIUM及粉象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查询,被申请人共申请178枚商标,其中多达142件“粉象”系列商标,超出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网络搜索结果及相关报道;2、京东、淘宝、苏宁易购申请人品牌搜索结果及消费者评价截图;3、发票、银行汇款凭证;4、申请人品牌在知名期刊上刊登的相关报道及广告页面;5、参展发票及展会照片;6、微博广告;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粉象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指代事物、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粉象图形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种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诸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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