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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16496号“一品雪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91号
申请人:四川一品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16496号“一品雪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2810号“一品雪”商标、第14419204号“壹品”商标、第7389287号“一品兰芽”商标、第55076170号“一品灵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一品雪芽”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