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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74000号“海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8号
申请人: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74000号“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7941079号“海诺”商标、第20439325号“海诺斯”商标、第17562260号“诺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756、1779、176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第7941080号“海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