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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4973号“崑崙錶 CORU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6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仑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智龙
申请人因第4884973号“崑崙錶 C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9010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广告宣传合同;3、海报、杂志等刊物;4、实体店铺户外和室内照片;5、产品包装与图片;6、在京东及天猫商城的部分销售情况;7、报关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9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手镯等商品上。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2020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4类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书,没有相应的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6、7为广告宣传合同、刊物、销售情况、报关单,上述证据显示的商品为手表相关商品。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手镯、珠宝首饰等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实体店铺户外和室内照片、产品包装与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无法确定其形成日期,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孙昕
刘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