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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59298号“街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592号
申请人:上海盛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9298号“街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6726682号“街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目前仍处于异议流程中,权利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被我局做出的准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街篮”与引证商标“街篮”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