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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9863号“吖咪 Yumm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75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4429863号“吖咪 Yumm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琼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当贝尔特鲁基右封闭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429863号“吖咪 Yumm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952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7年08月28日至2020年0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中,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租赁合同、物业租赁续签或变更合同、场租费等发票。
  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4、标有“吖咪Yummy”标贴的芒果照片。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刻录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坚果(水果)、芒果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广良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使用,使用期间包含指定期间。证据2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上海广良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上海友谊南方商城有限公司一楼A区营业用房的事实。证据3显示为指定期间内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向上海广良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时贷记转账记录,未显示系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转账。证据4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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