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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29588号“邦瓷科技 BANGC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5069号重审第0000001221号
申请人:邦瓷电子科技(盐城)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5069号《关于第49829588号“邦瓷科技 BANGC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0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5178号“瓷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7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80432号“昆光及图”商标、第7603100号“b及图”商标、第10272422号“b及图”商标、第26275944A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895365号“博进 BoJi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5439342号“如保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769132号“图形”商标、第13591022号“神州通宝及图”商标、第15439125号图形商标、第34705515号“GDB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0类、第35类及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刘琳琳
王阳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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