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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22290号“ZNANCY 兰兮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1217号重审第0000001329号
申请人:胡蓉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22290号“ZNANCY 兰兮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4393号“兰兮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可予以注册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71217号《关于第52022290号“ZNANCY 兰兮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1217号《关于第52022290号“ZNANCY 兰兮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0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的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王迪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