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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3745号“XUCHEN LIGH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39号
申请人:中山市旭辰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3745号“XUCHEN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49743号“解锁简约人生 DEENKEE KEY FOR EAS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XUCHEN LIGHTING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2477号“FENG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