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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9864号“女胖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92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4479864号“女胖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88号

   

申请人:四川汉卿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9864号“女胖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本人授权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女胖胖”,“女胖胖”为美食类自媒体网络红人,申请人提交的授权文件未经公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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