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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73935号“飞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32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73935号“飞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9462号“飞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