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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17565号“普隆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27 2022-05-31 13:36:56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1317565号“普隆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30号

   

申请人:普洛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17565号“普隆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4040号“普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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