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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50491号“碧莲盛 名医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04号
申请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0491号“碧莲盛 名医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2132号“水晶都 温泉SPA酒店 SHUI JING DU SHUI JING DU HOTEL及图”商标从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