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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00887号“EUIT 东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37 2022-05-31 13:36:56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6100887号“EUIT 东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80号

   

申请人: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00887号“EUIT 东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479号“东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6830号“东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0808号“东联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40855号“东联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19389号“迷你东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82147号“东联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368439号“东联香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453991号“东联时代 DONGLIAN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97078号“YHG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15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360576号“中国石油 CN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360584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360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360619号“CN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360625号“PETRO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手册、网页信息、宣传彩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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