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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37875号“碧莲盛 零剃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01号
申请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7875号“碧莲盛 零剃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头发移植”服务提起复审申请,放弃其他驳回服务项目上的复审。二、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碧莲盛”是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而“零剃发”是申请人开发的一项新技术,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描述,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三、申请人在第44类服务上已有“碧莲盛植发不剃发”等商标核准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头发移植”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针对“头发移植”服务提起复审申请,放弃其余服务的驳回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仅针对上述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发移植”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发移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