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947940号“燕·52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29号
申请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7940号“燕·5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1428号“燕牌YANPAI”商标、第5881365号“燕燕”商标、第9661482号“燕网”商标、第16175504号“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燕·520”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燕”,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