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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26135号“汪汪掌柜 Wang Wang
Manag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65号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鹏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32226135号“汪汪掌柜 Wang Wang Manag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是申请人制作的一部畅销动画片。二、在中国,《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自2014年起在多个知名视频网站播放,“汪汪队立大功”是该动画剧的中文剧名,“PAW PATROL及图”是该动画剧的主要标识,两者均已通过剧集的播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PAW PATROL及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不以真实的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对申请人造成损害,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简介;2、维亚康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出具的权利声明;3、《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集节目授权合同、中国代理商授权合同及中文翻译;4、《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在中国视频网站播放页面;5、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6、国内媒体对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玩具的相关报道;7、在先行政决定书;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9、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31类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植物;饲料等商品上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7日第1722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汪汪掌柜 Wang Wang Manager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PAW PATROL及图”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