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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59551号“CAILN KEL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046 2022-05-31 13:36:56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5159551号“CAILN KE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27号

   

申请人:唐华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9551号“CAILN KE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8470号“偲琳卡黎恩 CAILIN KELIEN”商标、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第28377539号“CAILEKELIN”商标、第10471008号“CALVIN KLEIN PERFORMANCE”商标、第19853741号“凯丽克莱因 CAILEKELIN”商标、第1681239号“CALVIN KLEIN”商标、第54573547号“采琳轲琳CAILIN KELIN”商标、第53841335号“彩莉可霖CAILI KE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七、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继续有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中““CALVIN KLEIN”、引证商标三“CAILEKELIN”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男女服装、女用成品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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