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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51205号“厦门健康工程与创新研究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87号
申请人:厦门健康工程与创新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1205号“厦门健康工程与创新研究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5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8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14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36960号“美亿齿 WHITEN TEE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40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