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078415号“SRS SUNR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25号
申请人:深圳市胜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78415号“SRS SUN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和含义,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04074号、第21610839号、第21610839A号、第34780909号、第42151789号、第23565029号、第10372606号、第92179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656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UNRISE”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UNRISE”、引证商标二、三“SUNRIS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UNRISE”与引证商标七的英文部分“SUN RISES”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幼儿园、养老院、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