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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00433号“琥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94号
申请人:吴小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0433号“琥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025206号“赛高·路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6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40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11682号“十只狼SHIZH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