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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45729号“燕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03号
申请人:广州市燕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5729号“燕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9328835号“燕语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17537号“燕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16501号“燕之语YANZH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29220号“语燕儿童教育YUYANERTONG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燕语”与引证商标二“燕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文字“语燕儿童教育”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