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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67300号“岭璟设计LLJ-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12 2022-05-30 14:06:03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7567300号“岭璟设计LLJ-DESI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91号

   

申请人:厦门岭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7300号“岭璟设计LLJ-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896289号“环球地景L.J.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82804号“LL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20936号“LLJ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078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LLJ”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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