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4807904号“正大厨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86 2022-05-30 14:06:03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4807904号“正大厨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41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7904号“正大厨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第30类商品上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62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23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正大厨易”与引证商标一、二“正大厨”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