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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53816号“浩彤餐饮HAO TONG CAN
Y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83号
申请人:朱时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3816号“浩彤餐饮HAO TONG CAN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227368号“浩彤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浩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