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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37225号“全友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07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7225号“全友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4448918号“全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05762号“全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6月28日已被我局以(2020)第17225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1月7日已被我局以(2020)第365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