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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43473号“空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01 2022-05-30 14:06:03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0843473号“空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31号

   

申请人:吴海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843473号“空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04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270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审理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品牌标志,具有独特含义,且经实际使用,已获得良好市场回报和消费者青睐,形成了特定的消费群体。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已予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在“维修信息”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空研”与引证商标二“空研”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维修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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