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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03310号“英格索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83号
申请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原申请人:英格索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003310号“英格索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7022号“英格索兰”商标、第8458599号“英格索兰 INGSORAN”商标、第4549296号“INSOIENCE;INSOLENCE;英索兰”商标、第4733011号“英索兰;INSOLENCE”商标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