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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58257号“正时道宬ZHENSHIDAOC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13号
申请人:冯涛
委托代理人:重庆彬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8257号“正时道宬ZHENSHIDAO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6220358号“正时道宬ZHENSHIDAO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提起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沟通记录、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正时道宬ZHENSHIDAOCHENG”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诉引证商标所有人以不正当手段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