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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81233号“四季美学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15号
申请人:武汉四季色彩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1233号“四季美学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2563299号“四季 餐厅 祥福Master Li Four Sea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14878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89044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81207号“四季的甜蜜 A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914950号“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四季美学空间”与引证商标六“四季”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