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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25926号“金三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58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8225926号“金三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42号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金阳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金阳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8225926号“金三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三芭”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5类“药用麦芽;婴儿尿裤”、第25类“女式睡裙”、第29类“牛奶制品;炸肉饼”、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对第5类、第29类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6888号、第3346424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色拉;水果色拉”等、第30类“可可制品;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032573号“三金SANJIN及图”、第8326349号、第1092981号、第23032606号“三金”、第272550号“三金牌及图”商标、第32652509号“三金健康”商标、第32643078号“三金大健康”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人用药;中药成药”、第29类“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新药成药;药酒”商品上注册的“三金SANJIN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25926号“金三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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