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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4058号“派斯康PETSC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455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5364058号“派斯康PETSC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48号

   

  异议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维斯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维斯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45364058号“派斯康PETSC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斯康PETSCAN”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洗液;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15358号“维斯康VITSCAN及图”、第7638557号“维斯康VITSCAN及图”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用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维斯康VITSCAN”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并经查,安徽心宠商贸有限公司是被异议人的股东,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王二徽。安徽心宠商贸有限公司的第15219953号“维斯康VITSCAN”商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均认定:安徽心宠商贸有限公司在第5类“狗用洗涤液;狗用驱虫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219953号“维斯康VITSCAN”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使用规模的引证商标“维斯康VITSCAN及图”不足以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用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理应知晓其关联公司的第15219953号“维斯康VITSCAN”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依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维斯康VITSCAN及图”商标近似的多件商标,被异议人并未对其申请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64058号“派斯康PETSC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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