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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81564号“COKE CAK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16号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宇天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宇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581564号“COKE CA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KE CA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9027号、第803729号、第11166848号“COK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服装;鞋;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可口可乐”、“COCA-COLA及图”商标虽知名度较高,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主要使用并籍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且双方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无证据表明可能会对异议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81564号“COKE CA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